“失独者”群体日益庞大将成严重社会问题
一、尽量摸清全国“失独者”群体总体情况。要掌握“失独者”群体的具体情况,摸清全国“失独家庭”数字,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吸引人们参与帮助“失独者”。全国失独的家庭到底有多少?目前还没有进行过详细的数据统计,只能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卫生部此前发布的一系列统计数据进行推算。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总人口约为134735万人,此前抽样调查则显示,2009年我国15-19岁年轻人约占总人口的7.17%,20-24岁的年轻人约占总人口的7.52%,25岁-29岁的年轻人约占总人口的6.48%,此前,国防大学教授刘明福曾估计,目前军队中独生子女率已经不低于70%,作战部队则超过80%。如果按照军队的样本来估计,我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至少也有1.9亿人。另根据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所显示的该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来推算,15岁至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40人/10万人,由此估计,目前我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由此带来的是每年约7.6万个家庭的分崩离析,难以补救。
二、应尽快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制度。要尽快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当下,或可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做出制度安排。比如,为减轻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给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独生子女家庭抵御风险能力,由国家及地方政府出资,为独生子女办理健康平安保险,一旦独生子女因意外发生伤残、死亡事故,可以获得赔偿。当然,对独生子女家庭的法律救济和制度关怀,不仅限于给独生子女办理健康平安保险,还包括就学、就医、就业、养老等各个方面,应实行政策倾斜,加大扶持和救助力度。
三、将“失独者”赡养保障纳入法律范围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由于无实施细则,该规定并未得到有效实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能找到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但都是将赡养对象确定在有子女的老人身上,规定要由子女来完成赡养的义务,并没有作出对失去子女的父母由谁赡养的规定,也就是说,“失独者”的赡养保障并没纳入法律范围予以明确。
由此建议将“失独者”赡养保障纳入法律范围予以明确。如何规避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是“国家计划生育补偿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对已经出现的“失独家庭”、“困难家庭”和“弱势家庭”,法律应规定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起“计划生育补偿的国家责任”。
四、给予精神关爱,成立专门收治“失独者”的养老院。有媒体报导,全国“失独者”群体自发地建立QQ群抱团取暖,相互倾诉相互抚慰受伤的心灵。他们普遍愿望是成立专门收治“失独者”的养老院。人都有归属的需求,有相同经历的人在一起养老,不仅在生活上可以相互照顾,而且闲暇时一起娱乐、聊天,在精神上也可以相互慰藉,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以人为本”,更要关怀与抚慰“失独家庭”这类弱势群体。建议各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以及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要了解“失独者”的生活状况、心理情绪、个人和家庭诉求;再者,尽量满足失独者的合理需求,尽可能为失独者提供生活帮助和心理疏导服务,为方便失独者相互照顾和帮助,不妨建立一个只属于他们这个群体的养老院,让他们在一起抱团取暖,同时支持义工为失独者提供帮助、同失独者谈心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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