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后的土壤修复亟须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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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6-28 10:43:49
来源:admin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壤中的各种有机物和无机物污染日益严重,为人类的健康生存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带来极大威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地“退二进三”也有序开展,大量的工业用地纷纷退役,经招拍挂或划拨等形式转化为三产、事业用地,甚至有大量还被建成住宅楼。

经笔者调查,在此过程中,很多化工农药企业等高污染行业用地,从原来的城区迁至郊区,置换出的土地往往立刻被出让,很多不经监测、评估、处理或只是简单修复就重新投入建设,土地中原有大量的污染残留将会对人民群众健康将构成极大威胁,甚至技艺导致污染事故。如笔者所在的杭州地区, 近几年城市扩建的步伐迈得很快,一些原来的老厂特别是农药、化工、燃料等高污染企业纷纷从城中搬迁出去,原厂址很快被出让,大多成了房地产用地,并加紧开展建设工程。而这些老厂,由于当时对环保没有像现在如此重视,当时普遍存在着运行不规范、车间防渗漏装置不够完善、生产废弃物处理不妥善等情况。这些污染残留不经处理修复,就相当于一颗定时炸弹,埋在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圈内。如杭州当地媒体曾多次曝光杭州农药厂等原污染用地在重新开发建设过程中被群众发现的污染残留事件,但最后多半因为修复处理缺乏资金等原因而不了了之。

虽然土壤污染修复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国家高层对此非常重视,如2005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把防治土壤污染提上重要议程”。然而,各地在执行的时候往往会因为修复资金、工期、建设等诸多原因而刻意淡化,很多甚至只是做了一些表面文章,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为此,特别建议国务院及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等部委统筹负责,高度重视工业用地土壤修复工作,高效安全地利用土地资源。具体建议如下:

1、要尽快出台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工业用地原址在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场地环境评价,发现存在污染的场地要制订土壤治理修复方案,由原污染企业负责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污染场地经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用途的开发建设。并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反法律的各项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

2、要调整出让程序,确保修复在前。要对现有的土地转让(出让)程序进行调整,即在工业企业停产前,必须对土壤进行监测、评估,并根据规划用途确定是否需要修复,如确实需要修复的必须经过修复后,方可进入土地市场进行转让(出让),防止污染土地在后续开发及使用中对人群健康及建筑质量造成伤害。

3要不断改进机制,明确修复主体。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土地使用者对该土地的污染修复承担责任;对已关闭企业的土地,则建议由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地方政府承担,土壤修复的费用列入该土地的成本。同时,政府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先进的生态修复技术,以点带面,加快推进土壤修复工作。

4、要制定规范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建议尽快出台土壤修复的相关规范标准,并明确监督规范机制。建议按照政府环境代理人的模式,建立专门管理污染土地的机构和人员,对全国各地污染土地的种类、数量、污染程度、扩散范围进行调查研究;同时积极引进、开发土壤修复的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土壤修复工作,并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土壤标准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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