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男职工晚育护理假的建议
2002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保障》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相对于沿海其他省份,浙江省在男职工生育权益的保障方面相对落后。如江苏、广东两省,对晚育的男职工予以奖励享受10天护理假,深圳市在今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更是将晚育的男职工生育护理假延长到15天。体现了政府在行使管理职能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性化的设计。
因此,为加强对男职工生育权益的保障,建议延长浙江省男职工享受护理假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