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假的规定应与时俱进
1、婚姻身份区别探望双亲时间不合理。《规定》中,未婚职工每年可以探望父母,而已婚职工每4年才可以休探亲假1次。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再加之如今就业受户籍的影响较小,人才流动频繁,跨省跨地区就业趋势越来越明显,用婚姻身份加以区别探望双亲时间显然是不合理的。
2、婚姻状况区别路费承担能力不合理。《规定》中,未婚职工的往返路费是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部分本人承担,之外的由单位承担。适当承担探亲路费是单位对员工的福利和照顾,但用婚姻状况来判定员工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加以区别,也是不妥的。
3、参照的交通工具落后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规定》中,路费按照普通车票硬座报销。据《规定》制订已过30年,社会经济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动车、高铁等新类型的火车已经很普及,更何况其他的交通工具,所以该规定已明显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
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着手修改职工探亲假的有关规定,体现与时俱进,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职工平等、合理享受探亲假,将孝敬父母之美德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