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收取风险抵押金不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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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12 07:18:53
来源:admin
近日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杭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该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不应该转嫁给风险抵押金。金钱担保作为债的担保方式之一更多的是用于民商事,不应该在行政领域推广,故认为不宜出台该办法。

1、风险抵押金的法律属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2004年1月4)所付的“行政行为种类”,该风险抵押金最接近是行政征收或征用。企业缴纳风险抵押金后即丧失了其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若依据该办法第五条企业对此有失去了处分权,那就是行政征收;若依据该办法第十六条附条件的退回,那就是行政征因为行政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就是其客体为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其区别就是处分权能的有无。无论是行政征收还是行政征用都是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限权行为,尤有必要坚持法定原则,即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直接设定,法律以下的法规和规章不得直接设定行政征收和征用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立法法第8条、物权法第44条都体现了这一精神。

2、该办法的法律地位应是行政规定

该办法的制定主体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行政机关;内容是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故,该办法属于行政规定。由于行政规定是行政规则而不是法律规范,按理不具有创设性。例外地创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也必须严格限制:(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前提:(2)内容一般限定于收益性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负担性行政行为。

3、该办法内容瑕疵和其他弊端

如没有约定本金和利息的归属,保证金金额的确定范围太大,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余地,代理银行的指定没有规则,这些都为权利寻租提供了土壤;和工伤保险没有衔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又依照该办法缴纳此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否为双重义务。

综上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首要原则,其内容主要包括两项,即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制定法依据;法律优位原则即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所以不宜出台《杭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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