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风险抵押金不符合法律要求
1、风险抵押金的法律属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
2、该办法的法律地位应是行政规定
该办法的制定主体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行政机关;内容是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故,该办法属于行政规定。由于行政规定是行政规则而不是法律规范,按理不具有创设性。例外地创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也必须严格限制:(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前提:(2)内容一般限定于收益性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负担性行政行为。
3、该办法内容瑕疵和其他弊端
如没有约定本金和利息的归属,保证金金额的确定范围太大,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余地,代理银行的指定没有规则,这些都为权利寻租提供了土壤;和工伤保险没有衔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又依照该办法缴纳此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否为双重义务。
综上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首要原则,其内容主要包括两项,即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制定法依据;法律优位原则即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所以不宜出台《杭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