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建议尽快修改献血法,保障献血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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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13 07:58:20
来源:admin
按照我国《义务献血法》规定,应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但该法却没有具体条款来落实,使无偿献血者在献血后出现的一些意外伤害无法得到保障。2011年发生在宁波的女大学生肖佳卉因献血后晕倒致残起诉宁波市中心血站一案,就充分暴露了这个问题。虽然案件最后得以和解,但是对义务献血工作的负面影响不可轻视。此外,《义务献血法》对超出保质期的血液的处理和用途也没有明确规定,出现了部分血站出售过期血液并将所得款项福利化的情况,伤害了义务献血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感情,在一定程度也也影响社会公众的义务献血热情。以上各种情况的综合作用,是导致我国各地不断出现血荒的原因之一。为充分保障义务献血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义务献血的健康发展,建议如下:

1、尽快修改《义务献血法》,或由国务院出台《义务献血法实施条例》,保障义务献血者的合法权益。

2、对经过初步体检符合献血条件的献血者义务献血后,在献血后24小时内出现的无论是自身原因还是献血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应纳入保障范围。

3、对献血者义务献血以后,回家途中或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纳入保障范围

4、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义务献血者享受的保障应按不低于工伤保险的待遇确定

5、保障资金应通过政府财政出资,受益者捐资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方式筹集。

6、采血单位应为义务献血者提供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多种方式保障义务献血人员的权益。

7、明确超出保质期的血液处理途径或用途,杜绝采血单位用来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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