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关于我省尽快出台扒窃刑事处罚相应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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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13 08:10:33
来源:admin
20115月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修改了盗窃犯罪的相关规定(第264条)。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这一规定,扒窃数额无论多少,均要进行刑事处罚。扒窃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者近距离接触受害者身体,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修正案公布之前,盗窃没有达到一定数额的(杭州为2000元人民币)是不能被判刑的,只能进行行政处罚,拘留日期不超过15天。

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实践过程中,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甚至发生了扒窃一元、几元、几十元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的扒窃者没有得逞,也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扒窃的入刑趋向与刑法第十三条在实践中存在冲突。扒窃的普遍入刑加大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司法环节的成本,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对扒窃尚无统一规定的情况下,我省司法机关应制定打击扒窃行为的可操作的统一规则。

具体建议如下:

1、原则上制定一个扒窃入刑的数额标准,比如300元或者500元。

2、对入刑的扒窃次数要有明确。

3、明确扒窃入刑的情形,如携带凶器扒窃的、结伙扒窃的等等。

4、未成年人、聋哑人第一次扒窃的扒窃数额达不到盗窃定罪标准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唆使、利用未成年人、聋哑人盗窃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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