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我省增加女职工晚育假
根据现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由此可知,和晚婚相比,在晚育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女职工,并没有得到明显、直接的优待。
事实上,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对晚育女职工都有明显的奖励力度。如广东是增加产假15天,重庆为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而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地都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或奖励假)30天。最近,深圳市提交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也将广东省有关条例原定的“晚育假”由原15日增加至30日,男方可享受的“看护假”从10日增加至15日。如此比较,可以说浙江省对晚育女职工的鼓励措施几同于无。
经济社会越发展,对女性生育的关心照顾、对下一代优生优育的工作应该是越发重视。为此,建议:我省应进一步落实对晚育女职工的鼓励措施,参照其他省市,增加女职工晚育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