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1、关于第二条提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建议。互联网是个全球性的概念,网民浏览网络,在我们境内享受互联网服务,但是提供服务的服务商和网络接入商,很可能都是境外的。而目前大量存在的网络赌博、黄色、暴力、反动、诈骗等网站,都是境外服务器及境外服务提供商的组合。
建议增加对我国境内网络承建商的要求(主要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从承建商的国际网络入口这里,进行国外不良网站的屏蔽。同时,可以发动大量网民的主管的能动性,明确网民对网络不良行为举报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况,奖励等等。例如,据统计,全球色情网站可能达到百万计。如果通过公安网络管理人员,去人为的堵,人力物力和所能产生的效果,都是不敢高估的。如果法令能明确网民举报在我们境内提供服务的境外色情网站,并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这么巨大的工程,可能仅仅需要人民币数千万就解决。
2、关于法令第六条“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的建议。
建议在经营性分类下,再增加电子商务、新闻、论坛等等子类,明确各子类经营,必须进行申报和审批的前置文件等。并明确,凡是进行互联网经营类的,必须先参照相应的工商管理条例和其他经营类管理法律进行经营。而本条例,仅仅是规范了在合法经营情况下,再到互联网上,必须增加遵守的部分。
3、关于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建议。
该条款针对的是目前互联网上争论的火热的网络实名制问题。网络实名制,有利有弊,利在于便于互联网管理,但是弊端在于,在日益开放的环境下,实名制,在目前已经表现的网络民意看来,更像是禁口令,影响网民通过互联网举报,揭露社会不当行为的积极性,也容易使举报者被打击和报复。而实名制实际能起到的效果,并不明显,因为在目前技术手段下,要每个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核对真实身份信息,几乎不可能,而有心钻漏洞进行违法行为的人,完全可以通过虚假信息进行注册;而大量真实注册的网民,又要面对信息外露等危险。
因此建议取消该条,修改为: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必须每次记录信息发布者的网络地址和使用硬件设备地址。这样修改的优势在于,通过访问者的网络地址和硬件地址,无论是通过电脑,手机或者其他移动终端,从技术上,已经完全可以锁定网络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而幕后锁定,第一,不会给网络民意带来任何负面声音。第二,更加真实,无法作假。第三,一般的行为举报行为,被举报者将无法通过这些信息查询到举报者,保证了每个网络举报网民的个人安全,也保证了所有注册网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4、建议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的主角,不仅仅是网民,更有大量的互联网企业。曾经,3721恶意软件、360和腾讯为了各自企业利益不顾网民恶意强制网民选择等事件,都在国内,引起过巨大的反响,甚至连职能部门都出面。而在智能手机日益普及的情况下,吸费、恶意广告推送,被广大网民诟病已久。
在此必须明确互联网企业经营方面的规则,并加以管理。必须明确:一、不得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用户的电脑,手机及其他智能设备安装任何软件。二、不得以任何升级等为借口在用户电脑中加装其他软件。三、不得恶意向用户弹出广告。四、不得以防病毒等为借口,对其他互联网企业进行打压和屏蔽。五、互联网经营者必须加强管理,不得使自己的平台成为网络病毒传播的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