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年期限出租为共同特征的“先租后卖”欺诈房产交易行为应引起重视
时间:2012-10-23 10:57:04  来源:admin
(据杭州市政协常务委员、杭州政协企业家联谊会副会长、民进杭州市委会常委、杭州民进企业家联谊会会长、广宇集团董事长王轶磊;杭州市江干区教育技术中心办公室主任傅昕辉反映)近日,杭州等地曝出多起因买二手房遭遇“二十年租赁租客在先”而无法交房履约的“疑似欺诈”事件,利用法律的漏洞,最近全国各地又发生多起类似事件,似有蔓延之势,在网络、媒体上受到关注。

目前出现的这类“租客在先,买房在后”的欺诈事件均以20年期限出租为共同特征,显示欺诈行为人谙熟房屋租赁制度。我国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为此建议:一是建立、完善房产租赁规章、办法。地方政府或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完善对房产租赁的地方规章或相关管理办法。针对租房市场租期长短不一、租金高低不同和目前房屋租赁备案制名存实亡的现状,可以先期规范长期租房合同(如2年以上),规定长期租房合同必须到房产部门备案,并缴纳一定的税费。近期鼓励2年以下租房合同备案,远期逐步将1-2年的租房合同纳入管理。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有效的规范整个房屋租赁市场,另一方面也可征集部分房产租赁税费。二是建立“透明租房网”。仿效杭州“透明售房网”,将备案的房屋租赁信息在“透明租房网”公布,以便公众查知,防止出现“二十年租赁”而购房者无从知晓、无从查知的现象。三是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中介及格式合同。建立行业自律,强化从业人员准入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明确中介职责,将房屋是否租赁状态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写入其中。中介要做好审查义务,如发生纠纷,中介作为责任方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四是要求承租人配合做好备案制。如不备案,特别是签订长期租房合同后,发生二手房买卖纠纷,承租人不能提出善意第三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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