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职能的由来
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活动与组织的建立是同时开始的。新时期以来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确定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一)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了共同纲领,组织了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人民政协代行了人大职权的任务结束,成为统一战线的组织机构,在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制定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规定:人民政协“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和工作”。
在全国政协二届二次会议开幕前两天,毛泽东召集座谈会,发表了《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的谈话,指出,“政协的性质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协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统一战线组织,它的成员主要是党派、团体推出的代表。”同时,他论述了政协的五大任务,即协商国际问题、商量候选人名单、提意见、协调各民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民主人士领导人员之间的关系、学习马列主义。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毛泽东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1959年4月,李维汉在第三届政协一次会议代表第二届政协常委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强调:今后政协要加强政治协商、视察工作和各种政治活动,并且向国家机关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文革”期间,在“左”的指导思想下人民政协的协商与监督作用遭受到严重破坏,仅剩“学习改造”了。
1978年3月,第五届政协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在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明确,政协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进行民主协商和开展活动。1979年6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五届政协二次会议讲话中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
1982年2月,在邓小平的亲自主持下,五届政协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把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写进了章程,并在《工作总则》一章中对这两项职能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