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外联谊会接受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华人捐赠
一、总则 1、为鼓励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华人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以及有关法规条例,结合本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华人捐赠,是指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及其团体和投资企业(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本会捐赠或委托本会转赠财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救灾、扶贫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行为和活动。 3、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华人捐赠应当坚持捐赠人意愿与国家社会需要相统一的原则。捐赠和受赠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华人捐赠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贪污、挪用、损毁。本会负责落实捐赠财产的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捐赠保护 5、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的种类、数额、用途、方式和受赠人,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禁止以捐赠人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6、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对捐赠人的意见,受赠人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7、捐赠人对捐赠的项目按照相关法规条例规定可以留名纪念。 8、捐赠人捐赠的工程项目,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应当在作出拆迁决定前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听取捐赠人意见,商量合适的解决办法。 三、受赠管理 9、受赠人收到捐赠财产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对捐赠人发给捐赠证书。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可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用于救灾、扶贫、慈善性事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提出减税、免税申请;涉及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捐赠物资,受赠人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收、监管。 10、捐赠财产的使用,除捐赠人明确指定的项目外,本会负责集中捐赠财产,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分管副会长研究同意后付诸实施。 11、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受赠人对工程项目的兴建和管理负责。但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应当严格按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标准。确需改变的,应当事先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人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报告。 12、受赠人应当定期向本会和捐赠人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13、受赠人接受捐赠或者管理捐赠财产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本办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办法自 浙江海外联谊会 |